各相关单位:
为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范围,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类监管体系,打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当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进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招投标平台招标范围、交易功能、监管模式详见附件1。
二、应通过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的材料包括重要的结构性建筑材料和功能性材料,设备包括电气、消防、暖通、给排水、弱电等专业工程相关设备,详见附件2。
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应通过招投标平台公开中标结果,公开时间不少于十日。
(二)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支付项目预付款,原则上应在收到中标人发票十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招投标平台交易服务一览表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重要材料、设备名录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5日